公棚、信鸽俱乐部对所设奖金不依法纳税将受罚!
——兼与中鸽协法律委员会主任陈志平商榷
提示:公棚、信鸽俱乐部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费是法定义务;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费是法定义务将受罚!
5月1日起施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 ) 第十条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属国务院部门规章。
这为我国公棚、信鸽俱乐部举办信鸽比赛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举办信鸽竞赛活动的收入和所得奖金必须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规定: 凡举办以收取参赛费形式筹集奖金的信鸽比赛,其奖金支出比例不得低于收取参赛费总和的30%。
在我国公棚、信鸽俱乐部举办信鸽比赛中,参赛者所获得的奖金属“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偶然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偶然所得”征收百分之二十。如所获奖金总额为二万元,则征收四千元。
举办赛事的公棚、信鸽俱乐部比赛规程是格式合同。与参赛者之间是民事行为。
本届中国信鸽协会法律委员会主任陈志平(北京尊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在中鸽协官网上传的《陈志平律师谈“鸽友参赛如何规避法律风险”》中说:公棚、信鸽俱乐部比赛规程不是格式合同;并称:信鸽比赛是竞技体育。这是不当的。
依照法律规定:公棚、信鸽俱乐部比赛规程是以公棚、信鸽俱乐部为一方,不特定的参赛者为另一方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格式条款、标准合同,附合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对方当事人只能全部接受或一概拒绝,不能就个别条款进行商洽的合同。根椐我国合同法格式条款制定的合同,就是格式合同。见笔者在2009年1月9日发表的《公棚竞赛章程是格式合同》一文。点击文末相关链接可见。
而信鸽竞翔属社会体育早有定论。
信鸽运动是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属社会体育范畴,中国信鸽协会对此早有定论。2003年中国信鸽协会出台的《信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信鸽运动是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属于社会体育范畴。”这是对信鸽运动的准确定性。
正如陶永康先生在《司法机关审理赛鸽弊案有法可依》一文中指出:从参与赛鸽运动的人员构成来看,来自社会各个层面,充分体现这项运动的“群众性”,而且绝大部分鸽友属于业余养鸽,各级信鸽协会均是“松散型”的社会团体,与竞技体育中的“专业队”有本质的区别。国家体育总局给赛鸽运动划归到99项群体项目之中,是因为赛鸽运动符合《体育法》第二章,“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社会上有些人,包括某些地方信鸽协会和某些地方的公安司法机关把赛鸽运动定性为“竞技体育”是不准确的。(见2011年9月21日赛鸽天地网,或同月28日赛鸽资讯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明确规定:“竞技体育”主体是“运动员”,而非动物。
什么是竞技体育?
1、竞技的概念:
所谓竞技是比赛技艺,即是人类某项技能的比赛、角逐,较量其技能高下,展示某种技能、是有意识夺取优胜的行为。而动物无意识角逐不是竞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规定,“竞技体育”主体是“运动员” ,即竞技主体是人类;非人类不是竞技主体,自然包括信鸽。信鸽无意识角逐不是竞技。
2、竞技体育的概念:
竞技体育亦称竞技运动,是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体育竞赛为主要特征,以创造优异运动成绩,夺取比赛优胜为主要目标的体育活动。竞技体育是以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和创造优异竞赛成绩为目的,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发挥人在体力、技能、智力、心理等方面潜能竞赛和表演、展示某种技能、有意识夺取优胜的体育活动。
远在史前时代早期的人类生活中,便已经出现以争取胜利为特点的原始、古朴的体育比赛形式。此后,这种活动形式又经古代的长期发展,内容更加丰富多彩,不少项目已略具雏形,其形制为近代运动打下了基础。在整个近代体育领域中,比赛活动获得了越来越大的独立性,并被定名为“竞技运动”。在当代,竞技运动经不断发展,演进,不仅在理论原则和实践方法上日臻成熟,而且影响也不断扩大,成为一个遍及社会各阶层,波及世界五大洲的特殊社会现象。人们常说竞技体育是一种艺术,因为竞技体育,能够超越语言和其它社会因素的障碍,依靠大众的传播媒介,而不需要借助其它形式和附加条件(如翻译)可直接为人们所接受。艺术是审美意识物化了的集中表现,它能强烈地引起人们的美感。竞技体育有各种有效规则来阻止不公平,是一种艺术的创造,给人一种既激烈、精彩又和谐、优美的感觉。
显见,竞技是人类某项技能的比赛、角逐,较量其技能高下,展示某种技能、并是有意识夺取优胜的行为。竞技体育亦称竞技运动,是以体育竞赛为主要特征,以创造优异运动成绩,夺取比赛优胜为主要目标的体育活动。
界定竞技体育主体的有关法条是《体育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共八条。将“竞技体育” 主体界定为“运动员”。
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这里,十分明确将“竞技体育”主体界定为:“运动员”。即将非人类排除在竞技主体之外,自然包括信鸽。
因此,信鸽比赛、信鸽运动,不是竞技。故认为“信鸽竞翔应属竞技体育活动”无任何法律依据!
竞技体育纠纷的概念、特点:
信鸽比赛发生的纠纷不是竞技体育纠纷。为说明信鸽竞翔不属竞技、不属竞技体育性质,有必要就竞技体育纠纷的概念、特点加以叙述。
首先,要搞清竞技体育有何特点?
百度百科对此词条作如下表述:
指为了战胜对手,取得优异运动成绩,最大限度地发挥和提高个人、集体在体格、体能、心理及运动能力等方面的潜力所进行的科学的、系统的训练和竞赛。含运动训练和运动竞赛两种形式。
特点是:
1、充分调动和发挥运动员的体力、智力、心理等方面的潜力;
2、激烈的对抗性和竞赛性;
3、参加者有充沛的体力和高超的技艺;
4、按照统一的规则竞赛,具有国际性,成绩具有公认性;
5、娱乐性。当今世界所开展的竞技运动项目是社会历史的产物。远在公元前700多年的古希腊时代,就出现了赛跑、投掷、角力等项目,发展至今已有数百种之多。普遍开展的项目有田径、体操、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举重、游泳、自行车等。各国、各地区还有自己特殊的民族传统项目,如中华武术,东南亚地区的藤球、卡巴迪等。其发展与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密切相关。
6、观赏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竞技体育已经发展的越来越成熟,越来越规范,而随着各种运动的不断普及,喜爱和观看竞技运动的人也逐渐增多,让不同的运动都能长盛不衰,呈现百花齐放的局面。
7、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普及全民健身,发掘更多的体育人才,培养青少年的兴趣。
从竞技体育特点亦反映:“竞技体育” 主体是“运动员”。即将非人类排除在竞技主体之外,自然包括信鸽。因此,将信鸽比赛视为竞技是错误的。也明显违背立法本意。
其次,什么叫竞技体育纠纷?
所谓竞技体育纠纷是指参与竞技运动的当事人对裁判决定或者对体育行业与团体的处罚决定不服而产生的纠纷。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竞争型体育纠纷,它往往发生在运动员与运动员之间,运动员与裁判员之间,体育组织与体育组织之间,运动竞赛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引发的争议均属此类;第二,管理型体育纠纷,这类纠纷一般都有行使管理权的一方参与,如某体育项目协会对其会员俱乐部的运动员处以禁赛的处罚,引起了被处罚运动员的不满,到底处罚是否公平、公正,处罚方与被处罚方形成了相当的争议与分歧。这两类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比较适合在体育行会内部解决。
而竞技体育纠纷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竞技体育纠纷是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发生的。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即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体育行政部门和各种非行政身份的体育组织,在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才能称为竞技体育纠纷,而他们与不特定的第三人(如:赞助商)发生的纠纷不在此列,也不能运用体育行会内部的解决机制化解。
2、竞技体育纠纷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
虽然竞争型纠纷和管理型纠纷的处理、申诉都是在比赛结束后才进行的,但这些都是基于赛场上某一方或双方的行为产生的,因此应视为是在竞技体育活动的进行过程中发生的,而注册转会等纠纷虽然也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但因为它们是在竞技体育活动进行过程之外发生的,因此不属于竞技体育纠纷的范畴。
3、竞技体育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竞技体育活动的专业性、技术性使得因此发生的纠纷也有很强的专业、技术色彩。如经常被人们关注的“假球”、兴奋剂事件,它们的认定需要专门的机构做出论证和结论,普通法院的法官难以判断。因此,体育行会所具有的专业性决定了它在竞技体育纠纷解决中具有明显的优势。
4、竞技体育纠纷比一般的社会纠纷危害要小一些。
竞技体育纠纷的危害性一般不大,而且一旦体育竞赛结束,纠纷也随之消隐。即使不能很快地解决,也局限在专业的体育圈子内,其影响一般不会扩散到社会上去。
5、竞技体育纠纷具有很高的公开性。
由于大众传媒的飞速发展,如今的体育活动己不再是运动员们自娱自乐的项目,而是全民参与的活动。社会公众不仅关注体育比赛本身,由它所产生的纠纷问题也具有很高的社会吸引力。因此,竞技体育纠纷的解决必须是相对正确的、果断的、高透明度的,否则会招来传媒与公众的广泛批评。
显见,信鸽比赛发生的纠纷不是竞技体育纠纷!
现代竞技体育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会,可以说奥林匹克文化代表了当今体育文化的主要精神。当今社会,竞技体育呈现出“商业化、产业化、职业化”的发展趋势。现代竞技体育已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活动和劳动工作领域,正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经常地参与其中,并由此在组织管理者和参与者之间形成了独特的社会关系。特别是在现代竞技运动水平日益提高、地区和国家间竞技对抗逐步升级以及竞技体育不断职业化、商业化的情况下,各种竞技比赛日趋激烈、越来越频繁,无论是个人、组织还是地区乃至国家,都以空前的热情投入对运动成绩所蕴藏的巨大社会利益和经济价值的追逐中。商业化要求竞技体育增强观赏性:比赛对抗更加激烈、紧张,教练员在场下运筹帷幄、斗智斗勇,运动员在场上勇猛顽强、奋力拼搏;比赛高潮迭起,胜负难料;整个比赛就像一场没有剧本的戏剧,运动员在剧中尽情表演和发挥,观众则如痴如醉地观看。运动员有意识的体育比赛技艺才属“竞技体育”。赛鸽赛的是鸽子,比的是鸽主的种养训水平,是鸽友通常说的赛鸽即赛人。国家早已将其列为全民健身体育项目。如将信鸽视为“运动员”也无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根据。
因此,信鸽比赛不是竞技。故认为“信鸽竞翔应属竞技体育活动”无法律依据!
长期以来,我国公棚、信鸽俱乐部举办信鸽比赛,其奖金未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这是不正常的。这是不正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九)“偶然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赛者获得奖金属“偶然所得”,负有纳税义务。而办赛单位负有代扣代缴法定义务。
公棚(包括信鸽俱乐部)往往在竞赛规程中规定:获奖鸽奖金由获奖鸽主自理。如贵州红枫小棚2020年第九届秋季竞赛规程规定:获奖鸽奖金和拍卖收入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获奖鸽主自理;贵州翠枫园赛鸽中心第十六届“翠枫园杯”2020年秋季 三关赛、精英赛规程规定:鸽友所获奖金如遇税费个人自理。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履行代扣、代缴税费。
这是公棚、信鸽俱乐部的违法行为。因为,举办赛事的公棚、信鸽俱乐部与参赛者之间是民事行为。
而履行代扣、代缴税费是征、纳税关系,是公棚、信鸽俱乐部法定义务。必须履行。这与比赛规程法律性质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获得奖金的参赛人员而言,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按规定对所获奖金额百分之二十追缴。如所获奖金为二万,则追缴税款为四千元。
对办赛单位(扣缴义务人)可以处以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所发奖金总额为五百万,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可据情处以二百五十万以上、一千五百万以内罚款。
且补税后,还交滞纳金。晚一天是万分之五,全年合计百分之十八。
如前所述,《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凡举办以收取参赛费形式筹集奖金的信鸽比赛,其奖金支出比例不得低于收取参赛费总和的30%。
因此,税务机关对代扣、代缴税费可据此确定对颁发总奖金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公棚、信鸽俱乐部自行举办的比赛,其颁发的奖金,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费是法定义务,有可能受罚、并且迟早会受罚!
对此,希公棚、信鸽俱乐部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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