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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偷盗价值20余万元信鸽,获刑三年半!

2021-08-03 16:35:30浏览:492 评论:0 来源: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核心摘要:  信鸽亦称“通信鸽”,具有传递信息、参与竞翔比赛等功能,因而具有较高的价值。近日,因被告人高某某偷盗27只信鸽
 信鸽亦称“通信鸽”,具有传递信息、参与竞翔比赛等功能,因而具有较高的价值。近日,因被告人高某某偷盗27只信鸽,南康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9年7月,被告人高某某经介绍到南康区龙岭工业园西区的“某公司”替被害人朱某某饲养和训练信鸽。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被害人朱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朱某某的27只信鸽分多次通过快递发回四川德阳。后因被害人朱某某追查信鸽去向,被告人高某某于12月8日通过微信告知朱某某自己被查酒驾将被拘留,随后关机并驾车逃回四川德阳。

 2019年12月11日,被害人通过交警了解到12月8日高某某并未被抓,且发现同时养在公司内的一些比较重要鸽子不见了,于是到龙岭派出所报案,并通过他人追踪高某某至四川德阳罗江区调元镇。2019年12月13日,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被告人高某某被抓获,高某某供述了其盗窃信鸽的犯罪事实,现场查扣的27只信鸽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1月8日,经赣州市南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27只信鸽中,其中3只信鸽价值230000元。

 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信鸽,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当庭认罪,被盗信鸽已发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责任编辑:爱鸽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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